文化部办公厅文件 办市发[2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自1996年全国音像制品统一加贴防伪标识以来,防伪标识已成为音像市场管理和稽查的一个重要手段。音像市场的情况表明,凡未加贴防伪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全部都是非法音像制品。为了更好地发挥防伪标识保护正版和遏制非法音像制品的作用,更方便音像市场管理人员和消费者鉴别音像制品的真伪,更有力地打击伪造、假冒防伪标识的违法行为,文化部在原防伪标识的基础上对其总体图案作了调整,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文化部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2001版)防伪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4月1日起,新出版和再版发行的音像制品一律加贴新版防伪标识。
二、各音像出版单位未使用完的旧标识,可在2001年6月1日前凭原申领凭证(段号须与发放登记的一致)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兑换新标识,逾期作废。
三、新标识的使用规定和价格不变。
四、各级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版标识识别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加大对标识制假、用假的打击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使用防伪标识的行为。凡未加贴标识或加贴伪造、假冒标识的,一律按非法音像制品收缴销毁。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将从标识发放收入中拿出专项资金用以奖励标识打假工作。
请将本通知转发所辖地区各音像出版、复制、发行、零售和出租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版防伪标识识别办法
附件二: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