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2001年2月3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化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音像制品防伪标识监督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7]80号)对举报和查处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有功人员予以重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已经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登记注册。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受文化部委托组织生产和发放,并接受举报和组织协调音像制品防伪标识打假工作,核实发放打假奖金。 第三条 举报查处下列非法行为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伪造、假冒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二)加贴使用、销售和窝藏伪造、假冒的音像制品防伪标识。 第四条 对举报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予以奖励: (一)举报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制作或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的,奖励1000一10000元; (二)举报销售、窝藏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协助查获10万枚至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的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的奖励500元。 第五条 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的,结案后经现场核实和核对有关文件后给予奖励: (一)几查处违法制作模板、加工、加贴使用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工厂,并对当事人依法处罚的,视违法情节轻重和处罚情况予以执行处罚的执法部门1万一5万元奖励; (二)收缴伪造假冒新版音像制品防伪标识,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按下列标准奖励执法部门:查获10-20万枚,奖励100元;30万枚至50万枚奖励300元;50万枚以上奖励500元; (三)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对伪造、假冒者依法索赔所得款额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再奖励有关执法部门。 以上查缴的伪造、假冒生产制作工具和标识应移交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或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监督销毁。 第六条 实施举报奖励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