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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业务发展报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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