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 谬以千里——“网络游戏出版物”辨析
2009-10-10
 


    近期,版署就中央编办三定方案中所提到的前置审批问题,联合了版权局及扫黄打非办公室再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和中央编办有关解释,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对于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又提出了新的理解和看法。综合来看,目前各方胶着点就在于“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前置审批”到底指什么?

    首先来看《出版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其中并未将网络游戏上网的行为定义为出版行为。但本次版署在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游戏一经与互联网相联提供交互使用和下载时,即构成出版行为。从法理上来说,《出版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版署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以部门通知的形式对“出版活动”的解释突破了上位法中对于出版的规定,有违《立法法》的规定,因此,对于“出版物”的理解还是必须依托《出版管理条例》来进行。

    具体到网络游戏,《出版管理条例》中所明确的出版物范围中能够适用于网络游戏的,只有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第34号令,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无论如何认定,电子出版物都必须有固定物理形态的介质载体,而在网上供下载的网络游戏客户端肯定不属于电子出版物,其下载也不涉及物理载体所有权的转移。目前来说,只有载有客户端软件或网络游戏资料介绍的光盘才具备“出版物”形态。

    有人要提出,《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办法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里不是提出互联网出版的概念了吗?没错。但是请注意,“互联网出版”后并没有“物”的字眼,而中央编办的三定解释中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已经界定为“网络游戏出版物的前置审批”,而不是“网络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

    一字之差,谬以千里。互联网出版的概念当然存在,但说到“出版物”,则不能将互联网扯进来,否则,在互联网上的一切不都成了“出版物”?网络视听、博客、新闻聚合等等,这些已经明确了主管部门的互联网行业,岂不是又要归属到版署管辖?那就离天下大乱不远了。

    这一点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也有明确体现,412号令中保留的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的前置审批”,仍然是电子出版物,而没有出现“互联网出版”,所谓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是指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现的作品,电子出版物是前提,不能抛开来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体系内,网络游戏出版物只能是指含有与网络游戏运营有关内容的、具有固定物理形态载体的电子出版物(客户端光盘),据此,中央编办的解释可以说将网游管理的界限已经划分清楚。

 


(来源:新华网)

编辑:陆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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